《湿地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必须把本国至少1块湿地纳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且被纳入的湿地必须符合标准。
标准1:如果一块湿地包含适当生物地理区内一个自然或近自然湿地类型的一处具代表性的、稀有的或独特的范例,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标准2:如果一块湿地支持着易危、濒危或极度濒危物种或者受威胁的生态群落,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标准3:如果一块湿地支持着对维护一个特定生物地理区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和/动物种群,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标准4:如果一块湿地在生命周期的某一关键阶段支持动植物种或在不利条件下对其提供庇护场所,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标准5:如果一块湿地定期栖息有2万只或更多的水禽,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标准6:如果一块湿地定期栖息有一个水禽物种或亚种某一种群1%的个体,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标准7:如果一块湿地栖息着绝大部分本地鱼类亚种、种或科,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种间和/或种群间的关系对湿地效益和/或价值具有代表性,并因此有助于全球生物多样性,就应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意义。
截至2009年,中国共有37块湿地加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可参看“中国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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